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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李奎生案件在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在中国律师的成长史上,它的意义或许不是普遍的;但是,无疑是典型的,并且可以从中窥见中国律师生存的点滴状况。所以,在李奎生案件有了终审判决的结果以后,我要以我自己的内心确信和手中的现有资料,力求客观地表述李奎生案件,以为历史留下见证。

此为序。

作者

2008年春节于半岛书斋

现在的时间像流矢一样,日子嗖嗖过得飞快。一晃本书写完已经12年了,听说李奎生已经出狱,并且成了画家。而这期间的重庆打黑又有了李庄一案,同样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反响。2015年8月,“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史上首次联合召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司法人员和律师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构建两者之间这种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这段话让我感慨良多,或许人们在抱怨司法退步的同时,有理由相信法治中国定会到来,而其标志就是律师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不断加大和地位的不断提升。

古人云,温故而知新。笔者现在把李奎生案件纪实发表出来,目的就是为中国律师的发展史做个标注。

2017年8月29日于河南濮阳

律师,真是一个折磨人的职业,它光鲜的外表下面有一个疲惫的心灵,只有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受到社会广泛尊重的时候,它才能焕发蓬勃的生机,展现智慧的辉煌。因为,那时人们尊重的不只是法律工作者,更有他们所代表的法律精神。

作者

一是律师的社会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说越来越大;但是,律师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这或许和方方面面的因素都有关系。我看到了许多同事热心从事公益事业,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律师的社会声誉;也看到ZF部门尊重律师的劳动,对律师的作用褒奖有加。由于律师需要通过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而且司法弱势的地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不能使当事人所有要求得到满足,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必然对律师作用产生质疑。在这样的条件下,律师如何把握当事人的请求和执业的法律底线,如何把握代理人和代言人的区别,确实难为依靠业务收入维系生活的律师们,尤其是年轻的律师;

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的权利;但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小,这里面的立法因素不讲,就我本人的感觉来说,有些执法人员对律师的态度令人寒心。因为他们认为律师是来找麻烦的,所以对待律师自然是拒人千里之外的态度:问问案件何时进入下一阶段,回答是该进入的时候就进入了;问问可否再会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回答是由于你已经见过不予批准;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居然需要检察院的手续,刚发出质疑就被告知这是上面规定。如果权力和好恶取代了法律,律师还能干什么呢?因为法律规定的执业权利不能保障,委托人对律师的正常期待也无法实现,于是,律师就变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尽管今年是农历鼠年。

三是我在多次给年轻律师讲课的时候,希望他们不仅把律师当作谋生的工具,更要当成乐生的要素。但是,执业20年的今天,看完贝克?哈基斯所著的《管道的故事》之后,我恍然大悟地发现律师对于执业者而言,只是一个提桶的工作,不是挖渠的工作。因为,商界老板们不管他们在干什么,他们的生意都会按照既定的轨道运转生利;而律师呢,由于当事人相信的是律师个人能力,所以当这个律师不能工作的时候,他也就没有了收入的来源。因此,我现在陷入矛盾之中,一方面我热爱律师事业,希望越来越多的新鲜血液涌入这个行业中来;另一方面,每当年轻人要从事律师职业的时候,我都把这个职业的难处讲的十分恐怖,会吓得充满梦幻理想的年轻人听后转身而去。

由于房屋窗户向北面开,所以没有和煦的阳光照进屋内,当然也无法感受温暖的春风。

在阴冷的房间里,李奎生对我说,你应该就本案写一点文章,向广大的媒体呼吁。这已经是李奎生不止一次这样说了,而且他还举出朱妙春律师为例,说朱妙春在担任他的原审辩护人时写过一些有关他案件的文章。当他说话的时候,我的脑海里回忆起好象在一本杂志上看到过朱妙春写的关于李奎生案件的文章。

在我和李奎生交谈的时候,不时有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在门口走过,有一位还趴在窗户玻璃上往里看。

2005年6月30日

我之所以又写叙文,是因为本书初稿完成后时光荏苒,转眼间又过去了两年,读者在看《序》时可能会对里面提到的时间概念产生困惑。现在回过头来再审视这些文字,不免由李奎生个人的经历联想到律师行业的现状,感慨颇多。

然后,他在自己所写的授权书上按了指印。一晃时间过去两年多了,说老实话,我内心对于写不写李奎生案件颇费踌躇,不仅因为这是一个背景复杂的案件,关键是我不想成为任何人的代言人,包括李奎生本人。

李奎生希望全国的报刊杂志能够连篇累牍地对他的案件进行报道;但是,我心里明白不管如何渲染这个案件,它只是一个司法个案。

李奎生走过去,把关着的房门打开,然后对我说,今天好象对我监视的特别严。

我笑着对他说,你太敏感了,今天是星期一,工作都很忙。谁会用这种办法监督你?我的助手李勇律师埋头苦记,尽量把他认为有用的东西记下来,我和李奎生不断交换对案件的看法。

作为河南省首个律师因丧失职业道德、触犯法律而被判刑的案例,李奎生不服,他称自己是“在凭空加罪面前,抛头洒血,寻求司法公正的律师”;而检察官则说是与“假律师的真较量”。

2003年的春天,在一个乍暖还寒的日子里,我在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看守所的第四讯问室内会见李奎生。

对他提出的写文章要求,我不禁想起河南省司法厅一位朋友的话,他说李奎生案件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你应该把他写出来,而且越快越好。所以,在会见的最后,我答应李奎生,我可以写你的案件;但是,我不能按照你的意思写,我要按照我自己的认识来写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对于人们了解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律师发展历史也许是有借鉴意义的。

李奎生对我的说法深表赞同,并且按照我的要求,在我们会见的记录纸上写下了:

“特授权杨波律师按照其的思路写关于李奎生案件向各机关媒体的稿件。授权人:李奎生。2003年4月1日。”

李奎生,自称、也被一些媒体称为“中原第一大律师”、“法坛怪杰”,因诈骗、敲诈勒索、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被起诉和判刑。

2004年5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郑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李奎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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