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工会与农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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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当然是非常狠毒的,而且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费老爷的财产权,不过“勇挑重担”的艾帆艾法官却大胆地将费老爷制造失业的行为等价于一种违约行为,既然是违约,那么推事院就有权力采取违约惩罚的救济手段。

说到底,艾推官还是一个聪明人,他已经敏锐地嗅到空气中的一些味道,察觉到那些对费老爷不利的因素。便把费老爷对他的那么点子恩全都忘得干干净净,一心恨不能费老爷死的再干净一点才好呢。

知府衙门拿到了令状,马上腰杆子就硬了起来。宇星派了个人去把那些经理们都召集来,话说的很明白:衙门最后一次给你们脸了,不要给脸不要脸。过了今天子时还不返厂开工的话,到时候就是法卒押着你们去开工了。

根据转运使司的高级账房们推算出来的数据,在最近的六年里,费老爷各种偷税漏税数额达到了至少一千万贯,折合白银二十五万两(宋国实行银本位制度,一两官银合交钞40贯,一贯合一千蚊钱)这个数字已经够入刑了,再算上罚金和滞纳金,费老爷就算是不破产也要掉一层皮。

而经理们显然没有把费老爷的钱袋子当成自己的钱袋子。经过一连串勾心斗角的会议,他们中的聪明人与程祁等工会代表达成了愉快地py交易:他们答应了工人们几乎所有的关于固定工资和劳保措施的要求,工人们也承诺积极劳动,服从管理。双方都皆大欢喜,唯一的输家就是费俭仁——不过推事院根本不给他反对的机会,立即就以和解见证的名义确认了这个和解协议的效力。

在双方和解之后,转运使司也把仓库上的封条撕掉,来寿州接收订单的货运公司轰隆隆地运转了起来,一切似乎都恢复了正常。除了费老爷本人。

在法律的严令下,工厂的烟囱终于冒出了久违了的浓烟,矿井内的抽水机也终于开始轰鸣。

工人们自发的组织起了工会,和经理们讨价还价,要求更多的劳动保障措施,比如说矿井下要有安全的照明灯和更多的逃生设备,炼钢车间里要有免费的盐开水和毛巾。更多的最低工资,不被克扣的休息时间。

对于工会与经理们的博弈,衙门并没有过问的义务,他们根据令状,只需要保障工人们有事可做,有工资可拿,不会流离失所即可。至于给多少那是企业主的事情。

但官府的悖论也就在这里,根据经典的阿丹史米大师的理论,如果费俭仁发疯了,把他所有的合约全部违约,工厂全部停工,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官府并不是他的债权人,并不能阻止他丧心病狂地自杀行为。

但是官府又同样守土有责,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费家家大业大的,关掉厂子还能做个富家翁。可是工人们一旦失业就回马上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那可就是官府的责任了。

宇星头疼也就头疼在这里——自己总不能把那些经理啊襄理啊工程师啊抓起来,派官差看着他们去坐班、上工吧?

谁能想到,罢工弄到最后,被镇压的居然是管理层。

对于这一场罢工的走势,程祁也只能感慨:天下大势,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根据以上,推事院十三位推事官一致认为,工人凭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是天赋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在不具备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剥夺一个人劳动的权利。费俭仁故意让工厂停工的行为不仅让工人的财产蒙受损失,同时也给衙门税收造成了风险。据此,推事院推定费俭仁的行为有损社会公益,饬令知府衙门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保障社会稳定。

最后,推事院给出了司法建议:费俭仁在皇宋工商联营票号中的存款足以支付工人十年以上的工资,并且仅在寿州就有十多万亩田庄和不动产,只要将其稍稍变现,就能让工人们全年无忧。

还好,李熙同学闪亮登场,把推事院的首席,正四品推事官艾帆请来了。

“以公意的名义。”艾帆递给宇星知府一份推事院令状:“我们全体推事官一致通过,饬令知府衙门立即为公众的利益接管寿州钢铁厂、寿州铸造厂、寿州一煤矿、二煤矿等七十三家企业。并立即制定恢复生产的计划。如有阻挠、怠工者以破坏社会秩序论处。”

比如说有人要自杀,这是一件很愚蠢的事情,但是路过的张三李四并没有法定要过问的义务,也没有权利去喝令他禁止此处自杀。除非张三是租房子给他的房东,因为考虑到房子将来成了凶宅对张三的利益会受损,那么此时张三就有权利打破房门把这个想要自杀的人救出来。

同样的理论,一个经营者如果经营不善,头脑发昏把手艺高超的工匠都解聘了,故意把价值千金的货物以极低的价格卖出去。那么同样除非一个人能够以这关系到自己的利益为由,并不能因为他蠢就阻挠他的行为。

好嘛,人民肃反和反怠工委员会都要破胎而出了。

想也不用想,这一定是那一对狂热的墨家主义学徒马詹与袁雪做的好事。宇星接过令状来,只见上面大喇喇的写着“不劳动者不得食”、“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之类鼓动人心的词句。

细看下去,整个令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令状重申了孔历一八八四年《绍兴会谈纪要》中对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护,但同时也强调了君权天授,天听自我民听,民心向背决定朝代更替的历史规则。在这条规则下,作为现实世界中政权的掌控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义务保障百姓的如下权利:财产的权利——不论多寡,佃户的财产权与地主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人身的权利——没有推事官的令状,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政治的权利——人民的代表有权利对本地和国家的政治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受到追究。

生产自救的计划进行的并不顺利——首先知府衙门虽然为了自己的乌纱帽表态要支持,但是对于该怎么支持,宇星并没有什么方寸。这倒也不怪他,这时代最流行的经济学是契丹人阿丹史米的最小干涉理论,即对企业的运营过问的最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宇星作为读书人,对前代盐铁大师阿丹史米先生的理论那是倒背如流,因此从内心来说,他并不想过多的介入到寿州钢铁厂的生产之中。

其次,要想把那些经理和襄理们找回来并不容易,他们好像都同意了口径,要在家闭关休养——黄阳打听到,仿佛是有一位大人物传下话来,要让寿州乱掉,看将来谁为此负责。

这个人是谁,其实大家都是千年的狐狸,都明白得很。只是宇星固守着阿丹史米的经典理论:一个人(企业)无论做什么,都要他自己最后来负责,哪怕是做很愚蠢的事情,也是他自己的事情——旁人除非与自己的利益相关都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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